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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兴县农业局职责


  (一)研究制订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、中长期发展规划,经批准后组织实施;拟定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。
  (二)研究制订农业产业政策,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,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;提出有关农产品流通、农村信贷、税收及农业财政补贴的政策建议。
  (三)参与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;负责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、政策,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;管理、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工作;指导、监督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、耕地使用权流转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农业投入积累体系建设工作;指导、监督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、审计工作;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;负责农场国有资产的管理。
  (四)研究制订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措施;研究制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有关政策措施,促进农业产前、产中、产后一体化;研究制订全县“菜篮子工程”基地建设的规划、政策并组织实施;指导农副产品加工与流通工作;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;研究提出主要农产品及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出口建议;指导效益农业、农业产业化经营、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园区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外向型农业的发展。
  (五)编制农业生产发展规划;研究提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;负责农牧渔业产品及种子、种苗(不含林木种子)基地建设和具有示范效应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工作;负责抗灾救灾农用物资的分配。
  (六)参与组织农业资源区划、区域开发计划工作;组织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;参与小型农田基本建设、土地整治、中低产田改造及“四荒地”的开发利用工作;负责农用地、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。
  (七)制订农业科研、教育、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措施,实施科技兴农战略;组织农业重大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;负责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、农业技术成果的评定和管理工作;负责全县农业科技成果推广的日常管理工作;负责全县农业教育、培训、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。
  (八)负责全县农业行政执法工作;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农业产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;做好农作物新品种的认证和保护工作;负责全县蚕种质量的监督管理;负责全县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;负责全县生产及进口种子、种苗、农药、肥料、兽药、饲料、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登记及质量监测、鉴定工作;负责全县动植物检疫(不含森林植物内检);负责渔业水域环境的监测与保护,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;参与基本农田保护工作;组织实施拖拉机、联合收割机、农用运输车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、产品质量检验、鉴定和认证管理。
  (九)负责全县农业信息工作,指导全县农业信息系统的建设;预测并发布农业产业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经济信息。
  (十)负责或配合全县农业外事、外资、外经工作;组织开展国际间农业经济和技术交流与合作。
  (十一)承办县委、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它任务。